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08號原告 羅怡庭 被告 劉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