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81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14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8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昆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昆銘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下午14時29分宣判,惟因颱風來襲,同年10月3日至4日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同月5日及6日則為假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 爰延展 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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