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依潔王俞菁 即皇展企業行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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