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 林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請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
(一)請提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並未檢具交付他造之計算書及相關單據繕本或影本,且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狀亦未依據對造人數檢具繕本,請聲請人檢具收據正本,並提出相關收據、訴訟費用計算書之繕本及影本過院。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之附屬文件(即單據),未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請依上述事項(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補正後,連同所提出之單據,提出影本或繕本過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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