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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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國安 特別代理人 涂慧君 被告 陳石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9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據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石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03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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