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053號上訴人 李炯儒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文李炯儒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叁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炯儒因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5年12月8日執行羈押,至106年3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現階段訴訟程序,尚難認有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6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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