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漢奇 被告 游明宏
黃善恒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