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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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被   告  黃麒維黃炳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7月30日下午2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內湖簡易庭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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