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高智邦
被 告 江奇紘 即 江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344元,及其中34,125元自民
國108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3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