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弘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弘裕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簡弘裕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而毒品咖啡包可能含有上述第三級毒品成分,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竟於民國109年9月13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縣○○鄉○○○○○○○○○○○○○號「哥哥」之成年人見面,由「哥哥」將1大包(包含附表編號1至2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包含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3包)交付與簡弘裕,「哥哥」並向簡弘裕表示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可由簡弘裕自尋管道協助銷售獲利,簡弘裕遂收下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大包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而後即基於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及與「哥哥」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非法持有上開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將其施用後所剩餘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分裝成21包。嗣 蕭瑞成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簡弘裕,於同年月23日晚上9時20分許,行經嘉義市西區中興路、國城一街交岔路口,經警認形跡有異上前攔查,而後遭警目睹上開車輛中央扶手放有附表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簡弘裕再自行從其口袋內取出其施用後所剩餘如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3包,員警續之再經簡弘裕同意,自上開車輛內搜索查扣附表編號2至2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小包,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被告簡弘裕與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且查:被告就本案所為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供述,並未主張係遭施以任何不正方法所取得,復無事證足認該等陳述係受到任何不正方法而來,倘經與本案其他事證互佐而得認與事實相符,均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雖均係傳聞證據,惟當事人、辯護人於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另其餘供述證據以外之物證,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甚高關聯性,又無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無依法應予排除之情事,是亦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認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見警卷第2至8頁;偵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89至92、121、125至127頁),並有證人蕭瑞成之證述可佐(見警卷第12至14頁),且有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0至40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而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物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518號、109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51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5至8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所稱「意圖販賣而持有」,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販賣各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而客觀上持有各級毒品,但客觀上尚未有任何未對外銷售或行銷等販賣毒品行為之著手而言。是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即非屬著手販賣之行為,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至於行為人原先非基於營利之意圖購入或取得毒品後,萌生加以販賣營利之意圖,而亦尚未對外銷售或行銷,其持有毒品之行為亦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提供給伊毒品的人是叫伊自己找門路消化掉,伊有想要將愷他命賣掉賺錢的想法,但擔心不純,也還沒有門路可以兜售,所以還沒有賣,也還沒想好要用什麼方式賣就遭查獲,伊一開始拿到愷他命是1大包,後來伊想說分裝成自己每次要施用的量,然後又有想賣的想法,所以就自己秤重、分裝,至於咖啡包,是因為拿愷他命給伊的人知道伊有在用,所以免費送給伊5包,伊已經施用2包等語(見警卷第4至8頁)。又於偵訊時供稱:「哥哥」於109年9月13日在柳溝國小給伊5包咖啡包、1大包愷他命,「哥哥」是問伊可否幫其銷掉愷他命,伊原本要自己吃,有點想要賣,伊有施用一點點愷他命,後來就去小北百貨買磅秤秤重、分裝,但伊還沒有想到要怎麼賣,咖啡包伊拿回去後有施用等語(見偵卷第34頁)。嗣於準備程序自承:愷他命部分伊有想要賣的意思,至於咖啡包是自己施用,當時「哥哥」知道伊在使用愷他命,就想說看伊有沒有朋友也在吃,如果有的話,可以銷看看,但伊實際上並沒有銷售行為,「哥哥」給伊的愷他命、咖啡包,伊都有用過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再於審理中供稱:K他命部分伊有想要賣,但還沒有想到定價多少,也還沒有計畫販售通路、管道,「哥哥」看到伊在吃K他命,後還伊要離開時,「哥哥」就拿1包K他命跟5包毒品咖啡給伊,「哥哥」有說伊自己有門路就把K他命消化掉,毒品咖啡包伊後來有吃了2包,吃掉的2包外包裝與扣案3包相同,K他命部分伊也有拿來施用,伊就K他命除了有自己施用的意思,也有想若有門路想要銷售等語(見本院第125至127頁)。參以卷附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外包裝明顯具有大、中、小之分,核與被告所述情節相符,且也與常見販賣毒品者依照毒品數量分別定價、出售之情形一致,堪認被告對於其持有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除了主觀上有供己施用之目的外,同時也兼含有伺機對外販賣營利之目的。又依卷內事證,並無從認定被告客觀上有任何對外銷售或行銷等販賣行為之實行,難認被告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著手行為,故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部分,自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另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至2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同時具有供己施用之目的,而併同持有供己施用如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而附表編號1至21之物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編號22至24之物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純質淨重合計逾5公克,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亦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哥哥」問伊可否幫其銷掉等語(見偵卷第34頁),被告就其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與「哥哥」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係因主觀上具有供己施用及販賣營利目的,而以同一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觸犯上開2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論處。
二、按犯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參酌立法理由,可知「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歷次事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被告就其本案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審理皆自白犯行,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該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為第三級毒品,且知悉毒品咖啡包可能含有上述第三級毒品成分,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竟為本案犯行,所為並非可取。兼衡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與其犯罪情節(包含被告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並就其所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於主觀上存有販賣以營利之意圖,而其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非少,持有期間非長,幸未經被告進行銷售而交付,造成毒害擴散即遭查獲等),與其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8頁)、其餘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該等成分屬不得非法持有之物品,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或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即均屬法律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除了鑑驗取樣用罄部分外,所剩餘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盛裝各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是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粉末之包裝袋,均與其內第三級毒品沾染難以析離,應與其內之毒品視為整體,均屬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違禁物,與其內之第三級毒品併予沒收。
二、附表編號25、26所示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是偶遇「哥哥」,因而有本案之犯行(見本院卷第91頁),於審理中亦稱扣案手機與本案犯行無關(見本院卷第126頁),且無其他證據可認該等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性,故附表編號25、26所示之物即無從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第11條第5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茗翔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21】淨重0.0147公克,純度96.3%,純質淨重0.0142公克,驗餘淨重0.0009公克)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淨重0.8905公克,純度90.2%,純質淨重0.8032公克,驗餘淨重0.7711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2】淨重0.8967公克,純度77.1%,純質淨重0.6914公克,驗餘淨重0.7632公克)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3】淨重0.8482公克,純度79.9%,純質淨重0.6777公克,驗餘淨重0.7546公克)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4】淨重0.8491公克,純度70.6%,純質淨重0.5995公克,驗餘淨重0.7546公克)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5】淨重1.7200公克,純度73.3%,純質淨重1.2608公克,驗餘淨重1.5573公克)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6】淨重0.5433公克,純度86.7%,純質淨重0.4710公克,驗餘淨重0.4177公克)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7】淨重0.5647公克,純度69.4%,純質淨重0.3919公克,驗餘淨重0.4575公克)9.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8】淨重0.5713公克,純度77.3%,純質淨重0.4416公克)1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9】淨重0.6004公克,純度69.3%,純質淨重0.4161公克,驗餘淨重0.5155公克)1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0】淨重0.6034公克,純度65.9%,純質淨重0.3976公克,驗餘淨重0.5084公克)1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1】淨重0.5585公克,純度79.9%,純質淨重0.4462公克,驗餘淨重0.4357公克)1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2】淨重0.5624公克,純度82.1%,純質淨重0.4617公克,驗餘淨重0.4297公克)1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3】淨重0.6224公克,純度62.1%,純質淨重0.3865公克,驗餘淨重0.5106公克)1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4】淨重0.3023公克,純度76.4%,純質淨重0.2310公克,驗餘淨重0.1811公克)1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5】淨重0.2962公克,純度79.3%,純質淨重0.2349公克,驗餘淨重0.1813公克)1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6】淨重0.2935公克,純度67.4%,純質淨重0.1978公克,驗餘淨重0.1981公克)1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7】淨重0.2730公克,純度97.4%,純質淨重0.2659公克,驗餘淨重0.1888公克)19.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8】淨重0.2935公克,純度96.8%,純質淨重0.2841公克,驗餘淨重0.2376公克)2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19】淨重0.2704公克,純度97.0%,純質淨重0.2623公克,驗餘淨重0.1694公克)2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第一分局編號20】淨重0.2943公克,純度92.8%,純質淨重0.2731公克,驗餘淨重0.1863公克)22.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淨重6.453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2.9%,純質淨重0.1871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純度小於1%,另含有純度小於1%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驗餘淨重3.9017公克)23.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淨重6.465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2.5%,純質淨重0.1616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純度小於1%,另含有純度小於1%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驗餘淨重4.0740公克)24.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淨重6.583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2.6%,純質淨重0.1712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純度小於1%,另含有純度小於1%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驗餘淨重4.7325公克)25.I-Phone6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不詳門號SIM卡1張)26.I-Phone11行動電話1支(含不詳門號SIM卡1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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