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738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士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本件債權於何時視為全部到期(依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五條第3項約定,應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視為全部到期)。
三、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有無錯誤(貴公司請求金額與應收展基餘額表所載餘額不符)。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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