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1銀元折算新臺幣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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