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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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蘇惠琴
被 告 鄭子文
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
以原告起訴逾期未繳第一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原告之訴,惟原
告於起訴後即已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故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