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39號原告 莊禮駿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雲霞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