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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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原告 黃偉倫
法定代理人 汪純瑩
被告 王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7796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以「王欣平」為被告,起訴狀所列Z000000000號為被告美寶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汪純瑩,查無「王欣平」資料,則原告未提出被告王欣平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本院難以確定「王欣平」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此欠缺仍得補正,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王欣平」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5000元)
1
利息
6萬5000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6月24日
(314/365)
5%
2795.89元
小計
2795.89元
合計
6萬7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