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瀚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瀚民於民國102年11月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6年9月2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402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