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信宏 相對人 吳銘揚
林君哲 債務人 劉妍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銘揚及債務人劉妍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款、透支、信用卡,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9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劉妍秀於100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0年9月21日止,依按月付息及變動年金法之方式還款。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劉妍秀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劉妍秀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3分之2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君哲,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放款帳卡明細、動用申請書、存放款牌告利率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劉妍秀及相對人林君哲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雖於收受該通知後共同具狀陳稱聲請人已同意債務人延期清償,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為證,足認聲請人已拋棄依原契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利益,且債務人亦於108年5月2日將欠繳之房貸款項存入聲請人帳戶,是請求本院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僅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其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其上既已載明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縱尚未屆清償期,聲請人得隨時主張全部或一部到期並請求清償全部或一部債務,則聲請人自得以債務一期未獲清償視為全部到期為由,就抵押物拍賣取償;債務人雖稱聲請人有「已同意債務人延期清償」,然該項主張已遭聲請人否認,且據債務人提出之對話記錄,亦無聲請人曾同意延期清償之相關內容,則該項主張,即無足採。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545-17│173.37│全部│├──┴───┴────┴────┴────┴────┴──┤│相對人吳銘揚權利範圍3分之1││相對人林君哲權利範圍3分之2│└─────────────────────────────┘┌─────────────────────────────────────────────┐│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2│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5層樓房│96│89│84│80│60│41│平│鋼筋│32│平│全部│││67│中華西路2段5│西區武聖│鋼筋混凝│.3│.0│.6│.9│.6│1.│方│混凝│.0│方│││││80巷120號│段2545-1│土造│5│0│5│9│3│62│公│土造│7│公││││││7地號││││││││尺│││尺││├──┴─┴──────┴────┴────┴─┴─┴─┴─┴─┴─┴─┴──┴─┴─┴──┤│相對人吳銘揚權利範圍3分之1││相對人林君哲權利範圍3分之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