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牛兆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牛兆郁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牛兆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以其犯罪手段、所竊得物品價值多少等犯罪情節,且考量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25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對於上開2次竊盜犯行皆坦承犯罪,僅於偵訊時供稱:我沒有偷那麼多東西等語(見偵卷第62頁)。然被告竊盜犯行及其偷竊物品,係經告訴人 楊慧君 清點店內商品及觀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於警詢時明確指訴(見偵卷第30頁),係告訴人應無誤算之情,故被告確實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此為被告2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㈡又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
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5章之1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雖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僅於主文第2項為沒收及犯罪所得總額沒收、追徵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股
113年度偵字第22417號被告牛兆郁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牛兆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於112年11月9日15時19分許、同年月14日12時許,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沙鹿星海店內,徒手自貨架上竊取為店長楊慧君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385元,未扣案),得手後即離去,並將之食用完畢。 嗣楊慧君 發現失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慧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 牛兆郁固坦 承有於上開時、地行竊,然辯稱:伊沒有沒有拿那麼東西,不記得哪1天各偷了哪些東西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楊慧君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全家沙鹿星海店商品短少明細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揭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所竊得之物雖均未扣案,然因皆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檢察官張桂芳【附表】編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價值1珍珍魷魚絲55元1包55元2良金牧場原味高粱牛肉乾99元2包198元3新東陽牛肉乾-原味89元1包89元4爭鮮嚴選甘栗仁59元1包59元5原味翠果子35元6包210元6盛香珍小魚干花生59元5包295元7冠憶蒜茸花生36元3包108元8冠憶五香花生36元1包36元9麻辣黑金剛花生仁79元1包79元10味覺生機椒麻花生52元3包156元11福記原味香鐵蛋50元2包100元合計1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