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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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35號聲明人 劉俊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俊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提出「聲請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至所請事項,不屬本院權責,無從辦理,附此指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