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鍾秀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廖勝忠
       廖煌銘
       廖煌榮
       廖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
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