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生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除卷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提資料外,有無如下述說明所應提出而尚未提出之資料(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二、說明聲請人如卷附資料外是否尚有聲請前2年內未陳報之收入及其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三、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需說明上班地點位在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行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為何聲請人所提資料記載之房屋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下同)6,000元,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之記載為1萬1,000元?又該房屋租金支出是否有他人共同分擔?
六、 陳明 是否有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說明聲請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為何債權銀行以聲請人因「協商意願低落、除自訂還款方案外,不接受債權銀行所提供之其他還款方案」致無法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