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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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國民.
乙○○國民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210,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