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91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田明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玉金 、 黃健雄 、 黃健華 、 黃健良 、 黃月花 、 黃月娥 、 黃月萍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玉金、黃健雄、黃健華、黃健良、黃月花、黃月娥、黃月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