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和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