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 何煜文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雯萱 、 潘雯鑫 、 潘敏杰 、 潘美香 、陳婉如四人間因99年重訴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2,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