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聲字第244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16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復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寄存於抗告人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並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1年1月30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