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81號上訴人 吳洪貞華
吳鎮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被上訴人 賴君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