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洪貞華
吳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君毅 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5,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吳洪貞華、吳鎮宇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