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債權人邑居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芳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梅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切結書,聲請對債務人唐梅玲發支付命令。經查:唐梅玲僅為切結書之見證人,並非保證人,債權人對並非簽立切結書之見證人請求給付,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又債權人對 張佩茹 之聲請,由本院另行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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