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債權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債務人何東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六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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