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育彰
吳筍被告 陳梅子
陳明華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原易字第49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梅子及陳明華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劉育彰及吳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