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聲請人 吳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永裕 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一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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