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一號聲請人 紀榮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惠郁法官邱瑞祥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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