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佘惠娟
朱宏真 朱宏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水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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