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叁萬捌仟肆
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肆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肆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