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 張志豪 被上訴人 沙振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2年度雄簡字第2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張貼、撰寫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以此指摘、傳述其學歷及證照造假與行為不佳等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時間長達近一年,對其造成精神上之痛苦,又就附表示編號㈠至㈢之貼文雖已刪除,但就附表所示編號㈣、㈤貼文,上訴人不僅尚未刪除,且拒絕刪除,自得請求上訴人刪除迄今尚未刪除之上開貼文,並向上訴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以資慰藉,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刪除附表所示編號㈣、㈤之貼文。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確有為系爭文論,然被上訴人為大學講師,對於自己之言行,本應受較嚴厲之檢驗,被上訴人於法庭中無法回答專長領域為「制度經濟學」、「行為經濟學」提問,卻將不屬於己身專業領域之上開學科列為研究專長,係屬以欺瞞方式讓高雄科技大學企管系背書,此行為無異於騙子,而被上訴人父親在外侵害上訴人之行車權益後,不思檢討,反要求上訴人公開道歉,此行為係「不知羞恥」,且被上訴人亦曾以酸言酸語、不實言論方式對待上訴人,超越一般人對大學講師之認知與理解,與屁孩無異,足見,系爭言論並無不實或詆毀被上訴人等語置辯,並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就被上訴人之上開請求,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及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命上訴人應刪除附表編號㈣、㈤所示貼文,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陳述外,並補稱:附表編號㈠部分上訴人以曾在網路上經過合理查證,未查到被上訴人所陳述部分研究專長,可知上訴人並未存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附表編號㈡所述內容均與事實相符;附表編號㈢未指明係被上訴人,是對方自己對號入座;附表編號㈣、㈥部分,係因確實有檔車事件,認為被上訴人缺乏羞恥心,才會表示這種貨色能當講師等言論,且被上訴人認為其父親沒有錯,因此所述亦無妨害被上訴人名譽;附表編號㈤部分已有刪除,不爭執有無妨害被上訴人名譽等語,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至於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未據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已告確定)。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是原審判決所記載之理由,倘核無違誤,茲引用原判決所載之理由。
㈡就附表編號1部分,上訴人所為言論,已有明指或暗指被上訴
人之學歷與證照造假之意。然被上訴人確有企業管理碩士學位及FPAT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證照,研究專長包括行為濟學及制度經濟學等情,此有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證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碩士學位證書、企管系校友會刊及專欄文章為證(見系爭刑案偵卷第81-83頁、原審卷第135-137頁、系爭刑案第205-227頁),足認上訴人所散布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與事實不符。上訴人雖辯稱:其確實於網路進行合理之查證,被上訴人所呈之相關證照、學歷證書等資料不易查詢,且未能查到被上訴人自行陳述的部分研究專長,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見本院卷第14、17頁)。惟查,上訴人未曾提出曾就被上訴人之證照資格等做出何等查證之佐證,自無證據足認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該部分言論為真實;且被上訴人確領有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之碩士學位證書,就讀科系為企業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其撰寫之畢業論文亦有上傳至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碩博士論文系統,且上訴人亦於系爭刑案自承知悉被上訴人的指導教授為何人(見系爭刑案偵卷第111-112頁),顯見上訴人可上網輕易查詢得知被上訴人之碩士畢業系所、論文資料卻未為之,難認上訴人已對事實之查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又上訴人未經查證就發表附表編號1之不實言論,縱認為針對大學教授之背景、證照、學經歷所為之意見表達等係可受公評之事項,惟上訴人仍顯係刻意以偏激的文字使觀者質疑被上訴人之學歷或證照資格造假,難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準此,上訴人以已經合理查證且為可受公評事項置辯,實屬無據。
㈢就附表編號2、4、6所示部分,上訴人雖抗辯:該等言論均為
真實,且係可受公評之事項,因確有擋車事件,且被上訴人並不認為自己父親有過錯,故認為被上訴人沒有羞恥心,沒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意思云云。惟查,參諸附表編號2、4、6所示言論,內容包括:「……那麼我想請問,一位在大學課堂裡對學生傳道授業解惑的老師,未深刻檢討反省其自家人在外的所作所為,反而不知羞恥揚言提告該名網友...……」、「這種素質的貨色當講師,實在笑死人」,以及散佈被上訴人應該拍攝教人擋車影片等文字,以此觀之,上訴人上開意見表達明指或暗指被上訴人不知羞恥,客觀上顯有輕蔑、鄙視被上訴人人格之意,足以貶損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縱認為大學教授之人格、品德等係可受公評之事項,惟上訴人上開言論提及被上訴人「沒有羞恥心」、「當講師笑死人」,亦顯係刻意以偏激文字使觀者質疑被上訴人之人格、品德,其評論並非合理適當,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足認其並非善意發表上開言論,主觀上仍具有損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意。從而,上訴人抗辯其上開言論為真實且沒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意思云云,亦不可採。
㈣附表編號3部分,上訴人係抗辯未指名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自己要對號入座云云。惟查,該言論之散布方式同附表編號2,均係以Email郵寄給高科大企管系及其他大學教職人員,且寄出時間係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許,為寄出附表編號2言論之翌日。附表編號2內容既已包含文字「貴校進修部企管系有位講師叫做:沙振言……」,而指明被上訴人姓名,附表編號3寄出時間,與上述接近,散布方式亦相同,已足使該Email郵件收信者可認為上開二則言論均係針對被上訴人所為,上訴人抗辯未指名係被上訴人云云,自不足採。況附表編號3之內容包括「是犀牛皮移植於人類臉皮的可行性研究可否各位老師能推薦一下,謝謝我有個朋友想研究這個主題,我朋友也知道貴系有一位移植犀牛皮的成功案例,希望各位老師能推薦〜」,而有暗指被上訴人臉皮厚、不知羞恥,依據社會一般通念,自屬足以貶低被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言論無訛。是上訴人抗辯未指名被上訴人故無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亦屬無稽。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確以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之名譽施以不法之侵害,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請求上訴人將附表編號㈣、㈤所示貼文移除,自屬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之必要行為,應予准許。又被上訴人遭上訴人以系爭文字侮辱,致人格因此遭貶低、羞辱等事實,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亦有理由。本院審酌兩造學經歷及財產收入狀況、上訴人侵權行為態樣、可歸責程度、被上訴人名譽受損害之情形,及兩造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決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應屬適當。從而,原審就本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至於上訴人另聲請調閱刑事案件一審移付調解之監視器錄影內容,欲佐證被上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否認其父親 沙平生 擋車係虛偽,與調解時陳述言論不同,而有調閱之必要云云(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然本件爭點在於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有無妨礙被上訴人名譽,而上訴人系爭言論範圍,已然逸脫被上訴人父親究竟有無擋車之事件,況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定有明文,從而,上訴人再聲請調閱調解時錄影內容,自無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林家伃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
編號時間散布文字方式文字內容㈠110年9月29日23時50分許在Dcard「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板」貼文㈠EMBA哦,騙騙外行人還可以,騙騙沒讀過碩班的還可以,讀EMBA不是你的錯,把不屬於自己的專業寫在高科大企管系的官網裡就是你的不對!㈡這位沙振言是高科大EMBA畢業的!EMBA,EMBA,EMBA但是他在個人簡歷上卻寫MBA?不知道他是真的不懂這兩者之間的差異?還是他內心覺得從EMBA畢業是件不好意思公開的丟臉事?講難聽一點,沙振言這種行為就叫做騙啦!歡迎你沙振言來告,我就說你是在騙啦!㈢還有,各位單純的小朋友們,國際認證財務規劃師,要看是哪個單位發的證照?因為外面業界一張也是“號稱”國際認證xx規劃師,因為外面業界一張也是“號稱“國際認證xx規劃師,最便宜的也就大概付個台幣2000元就能到手。這種賣證照的機構會在證書上做的相當精緻,各種燙金圖案甚至要蓋個關防都能辦到!各種認證單位良莠不齊,有的機構只是在賣認證資格,讓學員付少許金錢就能拿張認證在外招搖撞騙。還有一種拿到國際證照的方式就是“淘寶網”,或是請朋友在大陸當地幫你”購買“一張,在淘寶或大陸做假證的都相當專業化,你要各種國際認證的證照都能客製化!我是不建議大家拿假證照在外騙人,因為騙久了總有一天會被起底爆料,到時候輕則名譽掃地,重則受法律制裁!㈡110年9月30日19時12分許以Email郵寄給高科大企管系及其它大學教職人員貴校進修部企管系有位講師叫做:沙振言...那麼我想請問,一位在大學課堂裡對學生傳道授業解惑的老師,未深刻檢討反省其自家人在外的所作所為,反而不知羞恥揚言提告該名網友...貴校企管系找這種言行具有爭議之人當貴校的講師?我有沒有看錯?難怪外面業界的人說高科大的素質一天不如一天,也說很多貴校學生沒有羞恥心...原來就是課堂上的老師教的啊!㈢110年10月1日17時許同上請問貴校企管系有哪位老師的研究方向或專長是犀牛皮移植於人類臉皮的可行性研究可否各位老師能推薦一下,謝謝我有個朋友想研究這個主題,我朋友也知道貴系有一位移植犀牛皮的成功案例,希望各位老師能推薦~(四)111年5月20日臉書「爆爆爆-副本團」「副本團」沙振言被查出是高科大講師,這種素質的貨色當講師,實在笑死人。(五)111年10月5日臉書「爆料公社」」高科大請「嘴砲仔」當講師,簡直笑死。(六)111年12月11日原告youtube頻道留言散佈「原告應該拍攝教人檔車影片」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