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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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7歲具保人陳國勝以上被告因煙毒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勝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83年度偵字篛5881號),由具保人陳國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84年1月31日出境後未再行入境,顯己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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