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314號聲請人 周慶順 律師即 林三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三寳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壹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03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三寳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製作遺產清冊、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0年司家催字第150號准予公示催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經該局核發遺產免稅證明書等管理事務,聲請人已支出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215元(包含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依法辦理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等事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遺產清冊、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4187號民事執行處通知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林三寳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1039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清查被繼承人財產、收受強執執行事件文書,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理事項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40,000元,應屬適當,費用部分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其餘費用應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雙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