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 蔣子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契約成立時相對人為未成年,故請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法定代理人承認此契約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債務人成年後承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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