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7號聲請人力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台幣
40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
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