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9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號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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