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05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6小段1009-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000元/㎡×63.13㎡)+高雄市○○區○○街○○○巷○號建物課稅現值474,800元=2,05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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