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0,552元(計算式:①943-2地號土地:土地面積43.4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8,300元=2,532,552元;②944-2地號土地:土地面積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000元=238,00
0元,①+②=2,770,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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