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鳳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鳳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趙鳳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
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趙鳳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428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2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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