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敏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煌碧
林德泉 陳慧瑜 蔡瑩賞 賴昱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
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122元(即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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