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原告 宋桂艷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維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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