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星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林星佑已於111年12月2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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