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紀玉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紀玉英戶籍址設於苓雅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