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祥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榮隆 、 黃詠暉 、 陳金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69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萬9,932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