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順國 即和剛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楊順國即和剛企業社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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